以《美中税收协定》为例,该协议第17条(Article 17, Pensions and Annuities)规定,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根据其社保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即上文的“社安金”,在中国多称为“养老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由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即上文的“劳退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不在此条例范畴中的退休账户取款丶年金收益将作为普通的上税收入申报。
不少在美华人常抱有美国政府难以知晓中国养老金发放情况的侥幸心理,《美中税收协议》第25条(Article 25,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特别强调,中美之间有权为实施本协议的规定交换所需要的情报,特别是可能构成欺诈或偷漏税的情报。美国国税局已在中国北京驻华大使馆设有办事机构,虽未明确派驻海外查税人员,不过美国国税局要求中国税务部门协助提供追查对象的相关数据并非绝不可能。随着美中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两国之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定将更加透明。